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10:17:08 95 人看过

一、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四、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五、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女职工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按一成不变的原则去执行,否则的话可能会造成女职工其他的安全隐患,当然也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看,比如怀孕期间不能上班的,可以选择请假休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孕期劳动保护:女性职工如何获得特殊保护?
    本文介绍了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职工在孕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期间,她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这段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以下规定:1. 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矫揉造作的手段对怀孕女职工进行劳动强度增加或者从事不适合怀孕的劳动。2. 怀孕
    2023-08-27
    175人看过
  • 离婚法如何规定离婚女方有哪些特殊保护
    夫妻双方分居2年不可以自动离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离婚的情形,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一般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才是离婚的依据,分居并不是必要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律上有哪些特殊规定关于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有: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
    2023-07-27
    115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中社保关系有哪些规定
    一、特殊劳动关系补交社保的时效是多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二、有哪些流程1、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2、核准(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决定并预录。三、特殊劳动关系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
    2023-03-02
    273人看过
  •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
    2023-06-05
    38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9【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09)【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9【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
    2023-06-09
    453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派出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特殊要求:【1】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2】劳动合同和待遇的特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劳务派遣协议的特殊规定劳务派遣单
    2023-06-04
    143人看过
  • 女职工5个“特殊时期”保护内容有哪些
    (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置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职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女职工孕
    2023-04-29
    80人看过
  • 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从事哪些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除此之外,单位要注重女职工月经期的保健,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
    2023-06-17
    61人看过
  • 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023-06-05
    285人看过
  • 军人劳动关系的处理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法对优抚军人有特殊规定劳动法律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优抚军人有很多特殊规定。如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军人;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
    2023-04-13
    89人看过
  • 海口:女工特殊保护条款有望纳入劳动合同
    本报5月22日讯(见习记者李晶晶)日前,海口市政府召开本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汇报会,市委常委许云,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韩美出席会议。目前海口市常住人口总数为187.85万人,其中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口总数占总人口数的74.36%。10年间,这个庞大群体的生存现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截至2010年底,海口市(市属)机关共有女干部2121人,其中厅级女干部6人,占厅级干部总数的17.65%。我市通过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等机构,加强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女性就业创业状况仍在不断的推动中,我市将采取措施,从政策和机制上杜绝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加强《新劳动法》实施力度,针对问题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强化整改,强制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逐步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2023-06-05
    313人看过
  • 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哪些方面的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内容如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规定双休吗劳动法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双休,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规定,支
    2023-07-03
    269人看过
  • 《职业病防法法》对妇女孩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023-06-04
    203人看过
  • 五个“特殊时期”对女职工的保护有哪些内容
    女工的五个“特殊时期”保护内容是什么(1)女工经期,除了不安排她们参加被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女工集中的单位,特别是流动作业和长期站立作业的女工,应建立配备冲水设备的女工卫生室,更需要设置卫生室和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4条规定:“女工最多的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设置女工诊所,女职工保健室由候诊室和治疗室组成。候诊室应配备洗手设备和洗手池。处理间应配备水箱和冲洗装置。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确定。根据女工人数最多的班级,女工100-200人时设1人,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增加1人。女职工人数最多的工业企业,在100人以下至40人以上的范围内,还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缸和灌水器。对于流动性和分散性工作,单位可向女工发放一次性自用冲洗器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在高海拔、低温、冷水作业,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女职工孕
    2023-05-07
    48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1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
    •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原因,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制度。那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一)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体检要求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
    • 保护女工的法律如何规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目前,我国保护女工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