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及旧伤复发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6:19 65 人看过

关于工伤认定及旧伤复发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87号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厂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你院落人事处《关于陈淑萍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和进行旧伤复发鉴定的函》(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穗研人函[2004]2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一、陈淑萍同志1977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年在出差时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根据《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应由单位工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所以当年省劳动局的处理意见是有法可依的。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陈淑萍同志主张历史上的伤害事故为工伤的,我厅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仍与原负工伤责任的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的可由你单位在“自主权”范围内自行考虑解决办法。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二TimesNewRoman>\">○○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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