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7:42:16 322 人看过

(一)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二)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中介合同需要由中介人与委托人进行签订,而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确定清楚相应的条款,以及还有支付的相关报酬,特别是对于中介人一定要如实的报告所有的事实情况,如果存在欺骗的行为,损害到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中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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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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