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8 21:42:24 95 人看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执行款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如被执行方财产无法全额履行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应优先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载明的金钱债务部分;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双倍利率予以计息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若各方当事人在事前已有明确约定关于款项偿还次序和方式的,则应依其约定来履行义务。

当执行案件经委托、指令或提级等操作之后,如外人对于原来负责执行的法院所执行的事务提出新的异议时,也应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当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或者委托执行后,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实体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表达不满并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承办该案执行的法院具有管辖权来进行审查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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