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保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2:20:20 231 人看过

一、风险和损失(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大致内容如下:

①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②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2、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larAverage)。

①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②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B、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

C、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D、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A、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B、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则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2、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情况自行选择投保的险别。

1、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fromParticlarAverage,缩写为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larAverage,缩写为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s)。这三种基本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其保险责任的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setOWarehoseClase)。

2、附加险别

①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也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恶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②特殊附加险

在特殊附加险中,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水面风险。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分别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1nstitteCargoClase,缩写为ICC),现行的条款是1981年1月1日协会修订公布的。该保险条款规定了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六种险别。其中A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B险和C险则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把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B险大体相当于水渍险。C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小。伦敦保险协会修订公布的上述六种险别中的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内容比较简单,其它五种险别,都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除A险、B险和C险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在这里需要指出,当我国按CIF条件出口时,一般都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们也可酌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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