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如皋市城东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东供销社)。
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第三人:丁其梅
2002年5月10日,原告城东供销社具报告给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东陈土管站、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下属的如皋市东陈建设管理服务站,申请对其餐厅的西墙和北墙进行原地维修,并在报告中注明了所维修墙的高度、长度:西墙长11.4米,高5.2米,北墙长19.2米,高3.2米。当日东陈土管站、东陈建设管理服务站均作出了同意维修的审批意见。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遭第三人丁其梅阻挡,原告于2002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03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6月25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在对其餐厅北外墙施工时又遭第三人丁其梅阻挡,2003年7月4日原告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丁其梅立即停止妨碍原告维修房屋的行为。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了(2003)皋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维修房屋第三人不得阻挡。2003年9月29日,第三人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因东陈土管站属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下设机构、东陈建设管理服务站属于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11月24日被告作出皋复字(2003)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0日分别作出的同意原告维修房屋的批准意见。原告不服,于2003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皋复字(2003)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同日立案受理。
另查,原告与第三人系南北临街邻居,原告在南,第三人在北,其西侧为东陈镇南北主要街道,两户间有1米左右宽东西向短巷道。原告餐厅北外墙高从3.2米到1.1米不等,与第三人相邻部分有1.1米高的墙体。第三人在庭审中述称,其于2003年9月才知道对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原告起诉称:被告作出的皋复字(2003)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后受理作出的,该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
1、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均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提出复议已过期限的主张,且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丁其梅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证据,故其受理复议申请程序合法;
2、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3、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其作出撤销决定是正确的。
第三人述称:市政府撤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2002年5月10日分别作出的同意原告城东供销社维修房屋的批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关心和负责,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之日起计算,第三人2003年9月知道申请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后于9月29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受理其申请并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所称的被告逾期受理申请的行为侵权的理由难以成立。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东陈土管站、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下属的东陈建设管理服务站均无权对原告的维修申请进行审批,其审批行为均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作为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证据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维持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皋复字(2003)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判决。
原告不服,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东陈土管站、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下属的东陈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对原告的批准维修行为不仅形式违法,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相悖,被告所作撤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什么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多长
500人看过
-
从《行诉解释》第42条的理解谈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90人看过
-
一般行政复议提起期限的法定规则
355人看过
-
从一起行政复议案看工商复议管辖权
207人看过
-
行政复议逾期不予答复的起诉期限
288人看过
-
提起行政复议有没有时间的限制
338人看过
工时又称“人时”是指一种表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一个工人劳动一小时称一个工时。是企业计算工人劳动时间、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各项计划,衡量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的重要的计量单位。 对工时利用情况的统计分以下几个类别: (1)日历工时数; (2)公休... 更多>
-
过了行政复议期限怎么提起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
-
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怎样计算复议期限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7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
-
行政复议立案通常要从什么部门提起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31、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内,通过书面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证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期限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