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15:23 471 人看过

和谐是人民法官追求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在司法服务效果中的体现。只有站在大局的高度,审查每一件看似平常的案件,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每一件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结案的关系,,我们能否真正实现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今年2月初,一艘名为“岳旭文13026”的渔船在前往琼州海峡捕鱼的途中,与一艘由东向西行驶的外国货船相撞,导致渔船“岳旭文13026”沉没,船上有两人掉入水中,其中一人获救,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船只离开了现场。随后,“悦旭文13026”船的船东和遇难船员家属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肇事船舶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肇事船舶的船东、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赔偿损失。法院海事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开始审理,认为这两起海事案件均为德国“大屿山”号货船碰撞造成的涉外船舶碰撞损害和海上人员伤亡赔偿案件广东渔船在中国沉没,造成中国渔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由于海上碰撞事故地点难以确定,且受伤船舶已沉没,在本案中,原告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海事管理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仅认定涉案外国船舶涉嫌碰撞事故,无法判断事故的具体原因。该案的直接证据非常缺乏。如何切实保护遇难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已成为摆在广大法官面前的棘手问题。对于受害方的家庭成员来说,由于碰撞事故造成亲属损失和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生命陷入困境。从广东到海口参与诉讼的负担更重。如果根据证据规则简单而机械地判断,情况对受害方非常不利,结果可能更糟。为此,承办法官担心双方当事人的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并果断决定通过调解解决该案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主管法官从原告处获悉,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的一方与受害者家属进行了接触,对国内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并希望通过私下解决争端。然而,双方的对立并未消除,在责任的确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导致了和解的崩溃,相反,矛盾进一步加深。因此,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答辩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经过法院官员的努力,涉案船舶的船东委托国内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主审法官抓住这一宝贵机会,通过电话向被告充分解释了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除了被告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误解和担忧。不久,被告正式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并提供了合法的委托程序。审判前,主审法官充分运用调解艺术,运用原告与被告协商、交叉“面对面”和“背靠背”调解等多种手段,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进行法律分析,引导当事人加深对自身诉讼风险和本案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逐步缩短双方距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两案原告共计50多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外方当事人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高超的调解艺术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水平所折服,立即履行了调解协议,使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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