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认为选择仲裁的首要因素是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自治性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最大特点。诉讼可以说完全是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的。而仲裁当中,当事人是仲裁的中心。仲裁基本上是围绕当事人进行的。仲裁进行的自治,是从仲裁本身来保证效益价值的实现,仲裁庭可以较快作出裁决,并能立即发生效力,实现效益价值。
2、效率。仲裁较之诉讼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仲裁效率第一就是快捷。相较于法院的积案如山、长年累诉,仲裁一般都能在当事人期望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仲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也避免了一些程序上的延误,实现仲裁的快捷。
3、费用低廉,机会成本小。诉讼是社会争议解决的最后防线,但是仲裁,却没有诉讼那样大的机会成本。仲裁如前所述,是自治的,也多是个案的,追求个案的公正,个案的高效率。因此,在个案中,仲裁员有比法官大得多的自由裁量权。
劳动仲裁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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