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0 18:20:07 306 人看过

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时,必须由两人共同协作。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也必须由两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债务人不履行或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

1、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时,必须由两人共同协作;2、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也必须由两人共同协作。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5、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有哪些特别规定?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等具有紧急需要的证据进行保全,以便进行后续处理或者保全措施。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有以下特别规定:

1. 紧急性原则:公证机构应优先考虑办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等具有紧急需要的证据保全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利害关系人参与: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并在公证过程中发表意见。

3. 证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公证机构应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并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说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必要性。

4. 证据保全方式: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扣押、封存、取证、保全运输工具等证据保全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证据保全期限: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明确证据保全的期限,并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说明证据保全期限。

6. 公证费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用根据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和保全范围确定,并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告知当事人相关费用。

7. 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不得损害公证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遵守上述特别规定,确保办理的公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的特别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强调了紧急性原则、利害关系人参与、证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方式、期限以及公证费用的收取等细节内容,以确保办理的公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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