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3:27 475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以下统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并严格实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第七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明确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

第八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对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部门或者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部门或者机构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及其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应当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责任认定及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建议、意见。

有关人民政府和有权处理机关一般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政府或者部门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5: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179号令发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高度重视,深入贯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把本《规定》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宣传学习结合起来,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组织领导和干部职工逐条进行学习,弄清各条文的含义,领会立法的精神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行政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认真贯彻执行。二、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前几年建立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进行清理,修改完善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
    2023-06-10
    310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青政办发〔2005〕5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食品安全问题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致病、致残人数超过100人的;(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举办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等情况下,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死亡或者致病、致残人数超过50人的;(三)事故源头在
    2023-06-07
    33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023-06-06
    45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三章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四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第五条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
    2023-04-22
    35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
    2023-06-09
    25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州里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
    2023-06-06
    9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是: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一、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
    2023-04-10
    21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事故统计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6月17日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及时准确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岗位劳动或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单位指派到单位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2023-06-09
    270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自身所负的职责。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各级、各单位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抓不懈,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三、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认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改建或新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地价评估。第四条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其他的应当选择具有A级或B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前款所称A级和B级土地估价资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可,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持有者订
    2023-06-10
    217人看过
  •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建设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可以保证行洪安全和道路畅通,有利于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全区绿色通道工程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到1999年底,绿化国道2624公里、省道1473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53.6%和49.4%;全区国道和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里程为2083公里,占可绿化里程的27%;绿色县道4435公里、乡道2318公里,分别占可绿化里程的46.1%和25.5%;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高温补贴规定是怎样的
    一、内蒙古自治区高温补贴规定1、按照规定,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不允许用人单位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内蒙古根据各旗县、市、区每年高温高寒天气的持续天数划分出3类高温地区和6类高寒地区,要求各地区不得随意扩大高温高寒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2、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3、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
    2023-03-17
    7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都包含哪些内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 怎样追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07
      在诉讼法庭上,证据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处理现场勘查证据、物证,最重要的就是人证了,人证与言词证据不同,人证是要进行出庭作证的
    •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顺序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一共七类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哪些法律条文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