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取证可以取证到微信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离婚诉讼的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记录。
离婚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
案情介绍:
妻子吴红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取得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离婚时能得到一笔损害赔偿费,带人去把丈夫与第三者李莉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他们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谁知,此举竟惹来一场官司,李莉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23日,崇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据李莉诉称,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她与男友王勇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吴红带人踢开房门,辱骂自己及其男友,自己当时未穿衣裤,吴红等人用照相机对其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吴红等人的行为才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和围观邻居制止。
李莉认为吴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严重侮辱她的人格,侵犯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判令吴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赔礼道歉。诉讼中,李莉在得知吴将其照片到处散发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红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有可能是李莉,也可能是其他女性,故吴红主观上没有披露李莉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并未造成李莉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吴红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而李莉未穿衣裤亦不是吴红的行为所致,故吴红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李莉的侮辱。但是,吴红未经李莉许可也无法律授权带人强行进入李莉住宅,扰乱了其生活安宁,侵犯了李莉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据此,法庭判决吴红向李莉赔礼道歉;驳回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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