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敏仙与被上诉人许富中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36:11 428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11-2717:02:4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浙绍知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敏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富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丽萍,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敏仙与被上诉人许富中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潘敏仙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许富中著作权的行为。

二、上诉人潘敏仙支付被上诉人许富中人民币1.8万元,此款于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如上诉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上诉人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包括诉讼费)。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被上诉人许富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6元,由上诉人潘敏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萍

审判员李志

代理审判员秦善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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