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必须出于当事人的合意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9 11:32:27 293 人看过

劳动法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也不是自动存在于劳动合同之中。是否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加以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不能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换言之,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

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二、新劳动法试用期具体如何规定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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