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4:53 22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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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三章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章律师业务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律师协会

第七章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是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七条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有一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离休、退休人员,要求以特邀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第九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执业申请,市律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准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注销登录,向市律师协会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

第十五条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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