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签订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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