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拍卖具有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21:51:58 80 人看过

一、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物权对应特定的财产或物品,拍卖中获得物的所有权是所有买受人的最终目标。债权并不对应特定物,债权的买受人获得的只是取得物权的手段,有待于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来实现。债权的实现程度首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其次受权利时效等因素制约,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即演变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自动履行,但是丧失了诉讼胜诉权;再次,取决于主张权利的时机,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债务人财务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先行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往往能够以优良资产获得清偿,而后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一般只能获得不易变现的财产或者不能得到全部清偿。

二、买受人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并存

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也就决定了买受人既有通过债权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又有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机遇和风险共存,如影随形,因此,对某些投资人是商机,对某些投资人却是不适合的。为了规避风险,应在参与竞买前尽可能的了解风险所在。债权买受人的风险主有:

1、资产调查失误。主要是财产权属问题:不动产在债务人账目中有记载,而权属并未登记在其名下;财产被设定抵押登记等;

2、主张权利滞后,主要资产抵偿其他债权人,或者已经被查封、冻结,或者裁定给其他债权人。

3、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未完的诉讼程序均中止,已经查封资产的情况下面临与全部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风险,而且是在职工工资、税款先进行清偿的前提下,债权往往难以得到全额受偿。

4、资产难以执行或无法变现。法院执行工作受一定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存在执行难的情况,资产的变现往往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一步,由于市场因素制约,有些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会造成债权人财务上的困难。

三、交接方式特殊性

债权拍卖成交后,交接的结果是债权转让行为的完成,债权交接与物权交接的最大区别在于债权交接只涉及到凭证交接和法律文书的签订,移交包括两方面内容:

1、从权利转移角度,债权拍卖要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是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的基本文件,要使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对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权利完整角度,要移交债权文件的原件。债权拍卖移交的并不是特定的物,而是主张债权的依据,包括合同、债权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等,材料的缺乏或债务人的不配合均会给买受人带来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资产调查相关文章
  • 有担保债权证书有哪些特点
    债权凭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强制执行后现有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为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凭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且,保证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保证期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共同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超过约定期限和上述1、2项规定期限的,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2023-05-08
    393人看过
  •  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特点有哪些?
    本文首先解释了“优先债权”的定义,即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然后,用更通用的表述方式将“优先债权”改写为“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接着,列举了民法中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等属于优先债权的具体例子。最后,指出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并介绍了债权的概念及其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优先债权”的定义,它指的是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接下来,我们需要将这个定义改写成更通用的表述方式。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将“优先债权”改写为“具有优先权的债权”。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准确地描述具有优先权的债权,而不需要强调“优先债权”这个特定术语。因此,改写后的内容为:“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
    2023-08-27
    308人看过
  • 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格评估的特点有哪些?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拍卖方式成交的房地产在房地产市场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房地产拍卖价格的评估对房地产拍卖业的发展也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格评估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拍卖价格一般低于公平市价公平市价是指一宗房地产的产权在估价之日预期可合理地出售的最好价格。其假设条件为:A、一个自愿的出售者;B、一段在考虑了房地产性质和市场状况下面进行议价销售的合适的时期;C、在那段时期内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状态;D、房地产价格完全受公开市场影响;E、不考虑购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的任何附加报价。房地产拍卖价格的形成都不能完全具备以上条件。首先,被拍卖房地产的权利人是因债务履约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而被迫依法拍卖其拥有的房地产,所以不是自愿的卖主。其次拍卖价格没有经过一段合适的议价时期完成交易,而是在拍卖日公开竞投,买家也是在不充分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下进行竞投,拍卖实际上就是在短时间促成交易
    2023-02-20
    375人看过
  • 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什么是债的担保?
    一、担保有以下特点:(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2023-05-06
    258人看过
  •  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的特点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合同转让和企业合并的概念及特点。合同转让指在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转给第三人,但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且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1.合同转让。指的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转给第三人。(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
    2023-11-15
    244人看过
  • 法院拍卖的家具都有哪些?
    法院拍卖的房产并不包括房内的这些家具,是单纯的针对这套房子的,室内的这些家具属于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被执行人是可以带走的。而且,人民法院拍卖房产的前提条件是这套房子已经被查封,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法院才要强制拍卖。法院拍卖房产家具包括吗法院拍卖房产不包括家具,法院拍卖房产房子里的东西不属于拍卖的范畴,而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物,有权被被执行人取走。法院拍卖房产的条件是:1、必须有拍卖根据。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必须有根据,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必须做出拍卖裁定书。2、被强制拍卖的物品必须已被查封或百扣押。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度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3、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
    2023-07-02
    243人看过
  • 拍现代意义的拍卖具备的三个基本特点
    现代意义的拍卖至少应包括三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即体现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够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一、淘宝房产拍卖技巧有哪些拍卖前工作准备充分之后,到了拍卖环节,应该就剩下价格问题。建议拍卖前同家里人商量好一个拍卖的最高限价,以免到时候叫价太过激动,超出了预期许多。1.缴纳保证金,这个保证金不用提
    2023-04-10
    326人看过
  • 一般债权质押有哪些特点
    一般债权质权的特征是什么;(2)物权:一般债权质权的客体虽为债权,但属于担保物权下的细目,自然具有物权性质。由于它具有物权性质,所以它具有优先权:优先于债权适用。同一债权以质押和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担保的,应当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3)支配:质权人可以不依赖出质人的行为直接行使质权,实现其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客体是一种债权,使质权人权利的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次债务人的履行程度,从而导致了一般债权质权的物权与标的债权的债权之间的矛盾。
    2023-05-02
    290人看过
  • 执行标的具有哪些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要求债权人充分举证证明,也无需法院查证证明某项财产确实属于债务人所有或支配,更无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言辞辩论确认财产系债务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标的非抗辩性,不仅表现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有义务自报财产,而且表现在人民法院对查询存款、搜查或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方法的运用上。人民法院应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这是一般原则,在必要时可以让债权人查报或债务人自报。当债务人声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应通过查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实,绝不能以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是由执行标的的特点所决定的。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
    2023-03-17
    275人看过
  • 法院债权证明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债权凭证?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货币债权的行使中,如果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向债权人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债权的存在,并明确债权的履行方式尚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债务人的财产被发现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该财产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下,人民法院向债权人签发的一种书面凭证。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签发的权利凭证,证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不足清偿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强制执行后的债务。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执行期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强制执行后现有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征求申请人的执行意见执行,制作并签发债权凭证,同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被执行财产的,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上登记的权利。债权证明的特点如下:1。债权证
    2023-05-08
    494人看过
  • 用益物权担保的特点:担保用益物权具有哪些特点?
    不是,它们都是属于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一般行使的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对标的物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前给予的一种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变卖拍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别1、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2023-07-16
    314人看过
  • 司法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人有哪些特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拍卖优先购买权人有哪些优先拍卖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权的规定如下: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
    2023-07-05
    462人看过
  • 不具备撤销权的债权特征有哪些?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一、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享有处分权(转租),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的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即如果这种事实的发生了,该债权就生效,否则就不生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务人做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三)债务人的财产出发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五)债权人需要再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3-07-20
    353人看过
  • 房产证具有什么特点?房产证的特点有哪些
    一、房产证具有什么特点?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二、办理房产证需要注意事项?一是要明晰产权,在房地产消费投诉中,因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是最多的,其中产权不明是引发纠纷的焦点。房屋是特殊的财产,所有权权属的确定应以产权证记载为准,因此应在购
    2023-06-27
    151人看过
换一批
#商帐追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资产调查(又称审慎调查)是根据国家赋予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取证权,用于调查被告人、被执行人、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经营现状和资产现状,尤其是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状况,协助债权人成功进行诉讼,保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或者保证经营目的成功实现或者降低诉讼或... 更多>

    #资产调查
    相关咨询
    • 公司债券具有的特点有哪些,公司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2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公司债券具有的特点有哪些,公司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 债权转让所具有的抗辩权都有哪些特点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03
      债权转让抗辩权的特征: 1,抗辩权是对抗哀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2,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 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有哪些,有哪些条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8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以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催款,如果债务人到期拒不还款,债权人还有权向法院起诉。但是我国法律还赋予了债权人一个权利,那就是债务免除权,债权人可以解除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那么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有哪些,有哪些条件?
    • 的特点有哪些,的特点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有期徒刑的特点有哪些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的下限与拘役的上限相衔接,也使得有期徒刑与拘役相区别。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较大幅度的期限,所以可以
    • 债权债务的混同效力有哪些特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02
      《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