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虽然刑诉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漏洞和不足,要真正实现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望价值,还必须继续对此程序加以改革和完善,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强化律师辩护和检察监督,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
(一)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立法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和空白,无法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统一适用,无法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因此,要加强立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修改,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留有较大的修改空间。在今后的刑诉法修订中,除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外,同时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启动方式和审理方式,对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地方要加以完善、具体化,在刑诉法中要规定律师的阅卷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1、在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上向权利型转化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过于行政化的弊端,笔者建议采用“二元化”的启动机制。首先,应赋予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提起该程序的申请权,以保证控辩双方得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也符合“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其次,在控辩双方都不申请的情况下,基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必须对死刑的执行程序加以严格规定,穷尽一切程序救济的方式,以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彰显对生命权和人权的尊重。因此可以由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向最高院申请报核,以此弥补死刑复核启动方式上的缺陷。
2、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
离开了控辩双方的有效质证,最终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就会变成不切合实际的一厢情愿,最终也难以使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其预期的价值理性。[12]因此,鉴于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缺乏控辩双方的参与,无法充分发表意见的缺陷,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应该以诉讼化改造为中心,实现“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使裁判者和控辩双方都能对死刑的核准发挥作用。为了实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应该采用多元的审判模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结果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加提审的审理方式,通过阅读案件笔录和提审被告对案件作出裁决。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或控辩双方对案件结果持有异议的案件以及少数疑难复杂案件,一律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复核。以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和消除争议,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错杀。
(三)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1、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检察官的公诉权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检察机关的参与必不可少。要实现“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对于开庭审理的死刑复核案件,检察官必须出庭,作为控诉方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辩护方展开辩论,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公诉的作用,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发挥公诉职能,指控死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核准死刑的意见。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被告人的重大立功表现都要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申请不核准死刑,以避免错杀和出现冤假错案。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保护被告人权益。
为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必须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面临被剥夺生命的危险,必定有着表达自己诉求,寻求生的希望的意愿。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充分保障被告的陈述权和辩护权。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赋予了被告人在该程序中的陈述权和辩护律师有限的辩护权,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在法官提审被告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有辩护律师律师的参与,无论辩护律师是否提出要求,都应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公正。同时要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利,如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申请调查证据等。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最高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应当参照一审、二审程序规定明确的期限。死刑复核程序期限的设置既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又要避免过于拖沓,导致案件久拖未决,影响案件及时处理,要实现现代诉讼理念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双赢。因此,一般死刑案件的复核审理期限应当规定三个月到六个月,有特殊情况或者在法定时间确实无法办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样既满足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保证法官可以深思熟虑地做出合理的裁判,同时也能及时实现司法正义,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有什么
235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227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完善
169人看过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重新思考
129人看过
-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367人看过
-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341人看过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8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 完善建议: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
死刑复核的建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6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有: 1、立法上,完善死刑审查程序的法律法规。 2、在审判方式中引入诉讼化审判方式。 三、将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转变为权利型。 4、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5、在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审查的审理时间。
-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怎样的我很想了解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7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死刑复核程序并不具备诉讼构造的基本结构,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职权化色彩浓厚,死刑复核程序无期限限制,裁判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凸显,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性质并不符合审判程序的一般特征。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完善,在特殊审判程序的定性下按照审判程序的一般原则来构建死刑复核程序十分有必要。
-
死刑复核的程序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5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
-
死刑复核程序的复核范围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03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