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出售、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出境。规定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出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律师如何办理涉外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律师如何办理涉外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一、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认证手续
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
简单地说,国内一方取得判决书的当事人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外国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国内相关人员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构和我国驻国外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
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至于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真实。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就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就是指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单独作为一编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以下几条。
(一)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婚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除了一般原则,还有一些特殊原则的规定。
第一,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在国内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外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涉外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可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在北京由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的办理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即使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并带齐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内地居民出具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3)结婚证。当事人应持有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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