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下的共同侵权规定是需要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物件从高空抛出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由于高空抛掷物致害发生在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因此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主要指,发生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担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相同点在于: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一、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
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
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
第1种观点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第2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主张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建筑物非供不特定人进出
,则由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若该建筑物供不特定人进出,则要求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4种观点认为,由所有的责任主体一起分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各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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