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能包括一个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一类商标或者服务上的申请,即参与商标事务的人们常说的“一标一类”。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则应分别提出注册申请书,即“一标多类”,要提交多份申请。
确定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名称,应该根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后填写。
每份注册申请书可以包含“一标一类”的申请要求,申请书中可以填写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中的10个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作为该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目的范围。商标获得注册之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不得超出这10项的限制。
提出申请时也可以填写超过10项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即加项名称,但每多加一项,需多缴纳100元的注册费。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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