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3:50 241 人看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场地施工的,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运输垃圾、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遮盖而沿途飞扬、抛散的,处50一400元罚款。”

三、第十一条第(九)项:“为工程施工需要建设的暂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或者工程竣工后暂设工程未按规定拆除的,除责令改正拆除外,处500—5000元罚款。”予以删除。

四、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屡教不改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含开发建设单位)处以下浮一级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2: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实施〈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现发布《白山市实施〈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细则》,请遵照执行。白山市实施《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规范城市建设监察热潮管理行为,保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城建监察规定》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建设监察,包括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五条城建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有法必依、热潮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二章监察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级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具体先例
    2023-04-22
    105人看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文号:吉地税发〔2007〕159号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6-1-1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
    2023-06-07
    173人看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法规名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颁布机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颁布时间]:2003-5-23[执行时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市国税二分局: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在陕所属单位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1999]21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2023-04-24
    71人看过
  •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为促进建筑业改革的健康发展,本着既要搞活建筑市场,又要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一、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全省建筑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筑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队伍(包括在我省的国家各部、委及省内各系统的建筑施工队伍)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地、州、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处)是当地城乡建筑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管理建筑施工队伍的资格,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企业的资质,颁发或吊销营业管理手册、企业等级证书。2.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招标和投标。监督建筑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等级承包相应的工程项目。审查工程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3.组织贯彻有关建筑队伍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草拟全省性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吉林省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搞好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给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含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原则,进行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和生活服务等设施的建设。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和价格等事项。第四条城市房屋建设开发的工程,必须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的领导下,坚持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公用设施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条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
    2023-06-10
    472人看过
  • 吉林省-吉林省工伤保险改革的实践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王宪和吉林省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初步摸索一条适合省情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之路。到1997年底,全省已有44个市、县实现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占全部市县总数的90%;参保企业达872户,参加职工743792人,投保率达59%(地方国有企业),收缴率80%,为74446人次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较好地解决了市场竞争机制下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问题。一、吉林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作法1、理顺管理体制。1992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将分散在劳动、人事、卫生、民政、人民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险业务集中由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和经办。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设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为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做了组织和人员的必要准备。2、创新制度。省社会保险公司成立后,确定了先试点后铺开的方针,在市、县中筛选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市、县作为试点单位。首先在四平市进行了
    2023-06-09
    221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针对近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督促检查。要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分兵把口,落实责任。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和超限,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品携带上车(飞机),严禁农用车船非法载客,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节日期间要加强对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格
    2023-06-05
    404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4-24
    76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1995年8月)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交易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我省城市房屋租赁在房地产市场中日渐活跃。房屋租赁的发展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活跃城乡经济,发展第三产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管理手段不到位,使得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转租公房,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国家和集体损失大量的房屋租金;利用出租房屋搞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不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污染居住环境,影响房屋使用的安全;国家税费
    2023-04-22
    289人看过
  •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加强设计管理(一)设计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大中型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二)设计须由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总投资内,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投资额的,必须报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审批。(三)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做出施工图预算,一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要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遇情况不符,施工单位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经贸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由于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法人参保意识不强等原因,我省也有一些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负担,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清理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二、制定方案、建立责任制。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今年我省对
    2023-06-09
    324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专用基金的通知
    根据国家经委、计委、铁路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铁分流工作的通知》(经交[1987]55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公路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专用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额度定为每人公路人民币五厘。二、征收时间暂定为八年。三、征收的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免交各项税、费。此项建设基金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四、公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专用基金的具体征集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厅另行下达。五、跨省客运班车的征收办法,由省交通厅与有关省商定。一九八七年五月三日
    2023-06-08
    128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五年九月六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一种税、二种税或三种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
    2023-04-22
    498人看过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现将我省城市供热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2004年6月1日前从事城市供热经营并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换发《经营许可证》:1、申请报告;2、2002年以来工作业绩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3、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通过审查达到《条例》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原资质证(含国家颁发的资质证)和各市自行设立的资质证一律作废。二、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今后凡新办供热经营企业须申请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参与经营城市供热活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
    2023-06-10
    99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
    •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假是多少天?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7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法律规定:《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夫妇,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和福利待遇:(1)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享受结婚假期15天(2)女员工在生育状况证明书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5天(3)儿童在16岁前进入(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属公司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4)员工在享受结婚假期、产假期间、护理假期
    • 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政策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16
      泥草房改造补贴要突出重点,适度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根据民政部门认定掌握的基本情况,按照特困户、困难户、通常户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补贴准则。特困户主要指乡村分散五保户和优抚爱人,这次试点原则上每户补贴1万元以内;困难户主要指乡村低保户,原则上每户补贴6000元左右;通常户原则上每户补贴3000元左右。以后补贴准则另行制定。注意区分政策界限。 (1)寓居泥草房的乡村困难户户籍,以2006年12月31日
    • 吉林新农村建设在吉林省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22
      新农村建设拆迁一般采取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先来看安排宅基地重建,这种安置方式首先拆迁方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然后对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一般来说,重置成新价结合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能够补偿到1200-1500元一平米,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把老百姓独栋的房屋拆掉之后,统一搬进公
    • 吉林省菜地建设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22
      1、菜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吉林省外资商场改造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2-01
      商场征收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