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改善;五里湖、梅梁湖水质明显改善;9条主要入湖河流、11条省界河流控制断面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总磷指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个类别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标准,现状优于上述标准的断面水质不得降低;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5%、15%和24%.
二、《实施计划》是我省落实国家《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行动方案,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四市要根据《实施计划》,分别制定本地区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并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分年度逐项落实。
三、落实《实施计划》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四市政府要将《实施计划》提出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市、县、乡(镇)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资金到位,措施有力。要根据《实施计划》要求,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综合治理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每年对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计划的实施予以指导和支持。《实施计划》提出的一些需要国家和省支持的项目,由省计委协调、帮助落实。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由省经贸委督促、指导落实。有关太湖污染防治方面的科技攻关课题,由省科技厅予以安排。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由省建设厅指导并督促落实。有关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由省交通厅等部门指导并督促落实。有关流域水资源调度、“引江治太”、河湖清淤等工程的实施,由省水利厅安排并加强指导。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太湖湖(河)滨带等项目,由省农林厅会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环太湖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由省旅游局指导并督促落实。太湖网围养殖等渔业污染的防治,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和督促地方实施。
五、加强执法检查。省环保厅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做好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实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加快机制创新,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对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科学研究及调水导污等工程项目省里给予适当支持。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资投资开发环保基础设施。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征收污水处理费;逐步收取垃圾处置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应以企业自筹为主,其技术改造资金也可安排污染防治项目。要加快《实施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保证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七、各有关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十五”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八、《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由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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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0条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一)主要河流源头区;(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三)风景名胜区水体;(四)重要的湖泊、湿地;(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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