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4)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5)已完成配套工程6)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7)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二、办理材料
无。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需加盖公章
原件,含总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合格后退回。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兴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接件受理人员应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接件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予以受理,出具《预收件回执》或《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须公示、听证等特殊审查的,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公示、听证时间另行计算),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件受理人员应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接件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接件受理人一次性告知或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须公示、听证等特殊审查的,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作出审查结论(公示、听证时间另行计算);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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