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与大连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九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万科大厦20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孔繁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沂河路316号。
负责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审被告的负责人李志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已无法出庭。该案由济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更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东营分公司收取定金的行为发生在东营市,而且,其负责人涉嫌犯罪,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济南市和东营市,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原告有选择管辖的权利,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东营分公司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原审被告负责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出庭,并不影响原审被告的诉讼地位,更不影响案件的管辖。况且,引起纠纷的事实发生在东营市东营区,由原审法院管辖该案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建祥
-
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15人看过
-
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408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劳务关系吗
257人看过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176人看过
-
电力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166人看过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必须要备案吗,不备案会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效力吗
180人看过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
监理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20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0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知,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
-
天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明细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0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7以下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1、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3、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
-
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8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以上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