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除了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外,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原告、上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并不代表该诉讼费最终由其承担,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终结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时,会对诉讼费的承担作出相应的分配。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按照下列原则负担: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上第一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七、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八、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九、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以上第一条的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十、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十一、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十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十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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