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就医,患者有哪些知情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10:23 341 人看过

真实病情知情权

事例一:患者庞大叔因声音嘶哑到一家地方医院入院治疗7天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点加重。又经过一个月的继续治疗,疗效仍不明显。为此,医院再次组织专家会诊,诊断庞大叔声音嘶哑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治了一个多月,庞大叔这才知道自己到底得了什么病。事后,他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事论法:知情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情权,即患者有权选择医院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医院的告知。告知义务包括:

病情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是出于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延迟告知。

治疗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患者对其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风险告知方面,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

药品价格知情权

事例二:战士小李的父亲因突发冠心病而入院抢救。当事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情况下,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进口产品(与国产支架价格相差1万元)。事后双方出现分歧,为支付医疗费打起了官司。

就事论法: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也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

在这个纠纷中,医院在为患者李某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进口支架,尽管医院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却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因此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收费项目知情权

事例三:李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后,给她开了几张检查单据,称她的情况很严重,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后才能确诊,但没有告知检查项目的费用情况。当李女士前去交费时吓了一跳,这些检查项目收费加起来,高达2000多元。想到自己不高的收入,李女士站在收费窗口前陷入两难境地。

就事论法:根据医疗法规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收费标准较高的项目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除了高额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等治疗项目,以及超声、造影、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用药范围知情权

事例四:某部士官小王的弟弟在家搬运家具时不慎扭伤了腰。经过医生检查,他弟弟仅仅是肌肉拉伤,就为他开了数百元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就诊时没带医保卡,他弟弟几天后才带着病历卡和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没想到,却遇到了难题:当初看病时开的几种药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有将近200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他对此很纳闷:为什么医生开药时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就事论法:对于此类问题,医疗行政法规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都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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