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可以合伙设立,因为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不能申请破产,但是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总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1.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要先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准予领取营业执照。
(2)依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其产生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
2.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1)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当被执行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时,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则由企业法人来承担。
(3)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其财产不够承担责任的,则由该企业的法人来承担。
(4)分公司通过合法的登记,成立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财产,那么就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可以从事在其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但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责任能力也不完整。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总公司和分公司其实就像一家人一样,是不分彼此的。无论谁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要尽法律义务来承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保护好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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