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由怎样确定
1、行政诉讼案确定的方式是: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行政执法对以下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
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
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
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
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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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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