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由来及其法律地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14:24 356 人看过

股东的由来:

东——在古代就是有东家、房东、东佃等等之说,所以,沿用,东是指出资有物资、有钱的佃户之说,到现在又引用为股东。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但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作不同的表述。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公司法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是公司的当然股东,发起人虽为公司的当然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中的一小部分。除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发起人,除非公司在成立后又吸收新的股东,否则,股东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东权。即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2、股东一律平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质、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7: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法人实体法律地位及其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法人代表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债权人的权力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拥有代位权、免除债务权、债权转让权、撤销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
    2023-07-20
    297人看过
  •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一、隐名股东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
    2023-03-31
    339人看过
  •  证人证言的法律地位及其影响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针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化他知道的事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针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证 人 证 言 的 法 律 效 力 探 究根据素材2,证人证
    2023-09-22
    439人看过
  • 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
    2023-04-24
    413人看过
  • 欠条的法律地位及其保障作用
    没有欠条的,当事人可以收集转移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债务。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准备民事申诉书、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将安排开庭审理时间并发出延期通知书。审判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作出民事判决书,明确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借给别人钱不还怎么办没打欠条欠条或借条只是作为证据存在,并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没有欠条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要当事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使没有欠条也是能够起诉的。但当事人可以使用其他关联证据或者间接证据,如与债务人的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及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全部证据,以此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债权
    2023-07-01
    397人看过
  •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意义?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本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明确了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法人;二是由此割断了政企职责不分的脐带,国家不再扮演经营者的角色,而将经营权还给银行,使商业银行逐步按企业化原则进行改组,为银行实现真正的自主权、分散经营、成为经济实体奠定了基础;三是国家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2023-04-24
    370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及其司法救济的法律分析
    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基于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分析,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新公司法在这方面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阅权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2023-06-09
    202人看过
  • 股东连带责任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恶意逃避债务;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4、抽逃出资;5、一人公司的债务;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连带责任;8、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9、公司未设立的费用和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023-07-05
    405人看过
  • 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地位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的组成公司虽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但其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这些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集合构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为保持公司运作效率,不可能使每一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且股东仅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并非都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因此,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仍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行使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力。这种机制的现实选择和法律上的安排就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集合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大会的地位由于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虽对公司财产独立享有
    2023-06-09
    74人看过
  •  民法典合同章的法律地位及其影响
    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民 法 典 合 同 章 的 法 律 效 力 是 什 么 ?民法典合同章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章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关系的重要章节,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合同章明确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
    2023-09-11
    88人看过
  •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区别:自然人股东与法定股东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方式。权利义务的本质内容没有区别。自然人股东为特定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大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东红利等。法定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依法制定的抽象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应当通过特定人的行为来完成遣股东代表,并通过授权委托程序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法人股东和法人公司的区别公司法人与股东的区别为:1、股东为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管理人,对公司等经营事务负责。2、成立基础不同,股东以其出资而依法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而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召开股东会议投票选举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
    2023-07-16
    173人看过
  • 公司参与股东派生诉讼的类型及其诉讼地位
    1.强制参加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此立法例。强制公司参加派生诉讼即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把公司列为被告,否则该诉即为不合法,法院将不予受理,公司在诉讼中的身份是名义上的被告(anominalpartydefendant),公司的这种特殊地位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公司没有亲自追究被告的责任,意味着其已作出了拒绝成为原告的决定;第二,公司不当地拒绝了股东的诉讼申请,属于对诉讼信托义务的违反,所以公司必须成为诉讼中的被告。2.自愿参加在日本,股东起诉时无需将公司列为被告。日本公司法典对公司参加派生诉讼的规定是,公司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或为辅助一方的当事人参加到有关责任追究之诉中,但使诉讼程序不当拖延或对法院造成过重的事务负担的除外。可见,公司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参加诉讼并有权选择以哪种身份参加诉讼,公司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也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辅助参加人;法院也
    2023-06-05
    136人看过
  •  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财产、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同时还需要承担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的民事责任。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法人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性法人、基金等机构和组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财产、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同时还需要承担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的民事责任。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法人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性法人、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公司法人vs股东】法人股东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法人股东与股东是公司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股东是公司的法律
    2023-08-25
    341人看过
  • 有限合伙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如何?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特点: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2、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
    2023-07-19
    10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其他股东的关系如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具体条款调整。一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隐名投资人具有领取公司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为。双方委托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合法有效。在这里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
    • 股东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06
      以下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律地位?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 股东除名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06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
    • 股东法律地位是什么股东是法人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6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下: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