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0:42:18
326 人看过
一、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
1、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2、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归谁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承包土地补偿费用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
271人看过
-
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司法解释全文介绍
276人看过
-
最高法解释国有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房地产合作开发新规定
373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391人看过
-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细节解释
433人看过
-
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440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承包
词条
#土地承包
最新文章
#土地承包
相关咨询
-
内蒙古承包土地的司法解释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7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关于承包农村土地纠纷司法解释的解释法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0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于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作出处理依据。
-
承包国有土地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9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希望你满意。
-
农村承包土地司法解释有什么法律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30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司法解释是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6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