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都可以申请土地使用证,但要区分土地取得形式是“出让”还是“划拨”。如果您的房产在安置前是“私有”的,您的土地证应该是“出售”的。否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必须有大额土地证,但不必申请户籍土地证;也可以申请“划拨”土地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被视为“划拨”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国家征用土地时,不收取土地补偿费。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可直接更名为土地证,只需收取0.5元/平方米的服务费,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另外,持有土地证的房屋转让进行二次交易时,如果需要为个人抵押提供担保,则转让的土地证不需要担保。
办证
一、收费程序
土地窗口打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打开现金缴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打开缴费单→土地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P>二。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土地登记费(苏家社[1995]155号、苏家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机构每宗地收费10元;
②企业和自立单位每宗地1000平方米以下收费110元(含1000平方米),每500平方米收费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在平衡预算管理下,事业单位用地面积为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每块土地收费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收费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在平衡预算管理下,城镇私人住宅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块土地收费9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块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人住宅)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收取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用住房的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法定面积13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90元/平方米收费;
2。交易服务费(苏家福[2004]131号):根据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的,不缴纳此项费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人收取1.2元/m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各收取1元/m2,双方各负担一半。(3)办理事项类别(4)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受理(2)、核查材料(3)、校准登记(4)、发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五)申请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回迁房、经济适用房分割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出让人提供的材料:
1。大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2004年10月1日后出具的土地利用面积分配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行政、商业代码副本一份;
4。总产权一份;
5。地籍调查表一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证(摘自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7。产权计量报告;
8。一份申请表;
9。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分割说明复印件一份,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总面积(第一分割)复印件一份,旧法用地复印件一份划分变更登记表和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采用共有土地使用权分配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应先提交1份,核实后出具3份,加盖公司公章。按楼号、单元、楼层、流水号顺序填写;分别填写共有人占用的空间,注明共有人;根据产权证上的比对,分摊共有人的土地面积,分别填写;编号或宗地号按户数编号;产权证号填写土地编号;表格制作并用计算机打印)。(以上资料中心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2)受让方提供的材料:
1。受让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表1份(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
2。受让人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表1份(转让人、受让人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1份,房产证1份,委托书1份;)
2;法人身份证1份,委托书1份,法人营业执照1份受托人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复印件一份。)(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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