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全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郑州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发放,不再另行申报;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2015年1月1日至高龄津贴全面实施发放期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高龄津贴者除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
3.非本市户籍迁入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市属各县(市、区)之间迁移变动,由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及时变更。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和所在乡(镇、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可自动升级。
(二)审核
1.社区(村)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办)。
2.乡(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乡(镇、办)民政所会同社保中心核对身份,避免重复发放。乡(镇、办)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同时,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匹配资金。
(三)发放
1.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实不具备统一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办)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2.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本人到所在社区(村)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认定,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
四、资金和人员保障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为每个乡(镇、办)和社区(村)各购买1个公益性岗位(老龄专岗),专职负责高龄津贴的登记、审核、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有专人负责。
2.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编制市级匹配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安排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办)要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情况,及时予以核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应当及时向乡(镇、办)通报信息,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办)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二)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明确申请和发放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高龄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及时予以纠正。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把高龄津贴发放作为爱老、敬老的重要惠民工作抓实抓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同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公安部门每月将老人死亡及迁出情况通报民政、人社部门;民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每月10日前互通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共同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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