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限申请不能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44:03 444 人看过

核心提示

蔡伟,曾在江西仁和集团就职,在一次下班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意外,身受重伤。按规定,蔡伟本应享受工伤待遇,但在随后的三年里,不仅被公司无故辞退,工伤认定也遭到拒绝。蔡伟的父亲为其讨说法毫无结果,整个家庭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25日,蔡伟的父亲走进本报,向记者诉说了他们一家的遭遇。

事故会后回家途中突遇车祸

2003年,在与江西仁和集团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后,蔡伟被派往湖南永州市任地区销售经理。当年3月9日19时,负责仁和集团湖南和湖北地区销售的负责人邹某电话通知蔡伟,晚上前往其所在宾馆开会。当时,蔡伟在电话里说自己身体不适,询问能否推迟到明天早上。但邹某告诉他一定要去,如果不去将按公司制度罚款200元。

无奈之下,蔡伟只得前往,会议直到23时20分才结束。因为离住的地方比较远,蔡伟从会场出来后,打了一辆摩的返回。无法预料的意外很快发生了,在经过一个过桥收费处时,摩的与一辆桑塔纳2000相撞,摩的司机当场死亡,蔡伟在空中翻了两个跟斗后,重重地落在地上动弹不得。

经医院诊断,蔡伟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发脂肪栓塞综合征,生命垂危,治疗七个月之久才得以出院,至今大腿内还有钢钉未取出。当地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蔡伟不承担任何责任,汽车和摩的司机共同承担所有责任。

投诉?

迟迟不办工伤认定

出院以后,蔡伟一家人为向肇事方追讨赔偿,直到2004年1月14日才回到宜春的家中。过完春节后,蔡伟和父亲多次来到位于樟树市的仁和集团,就工伤、赔偿等问题与公司交涉,并提出工伤申请。2004年8月初,蔡伟拿到了《工伤认定申请表》。8月13日,蔡伟将填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递交到了仁和集团。

蔡伟的父亲告诉记者,在交上了申请表后,他曾多次催促,并试图要回申请表,但均被拒绝。直到2005年4月11日,才拿回该申请表。而且,仁和集团在申请表上写下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理由是已经过了申请时效,同时还否认蔡伟为工伤。

合同未到期被开除

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还有一件事让蔡伟及家人无法理解。蔡伟与仁和集团续签的劳动合同为2004年2月26日至2005年2月25日,为期一年。可就在蔡伟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当月(即2004年8月),仁和集团竟突然停发了他的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并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

记者与蔡伟通话时了解到,2004年3月,他被调到仁和集团江西办事处工作。2004年7月,仁和集团的领导通知蔡伟回樟树总部上班。随后,蔡伟便办理了江西办事处的交接手续。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回到总部以后,相关负责人竟然通知他根本没有调回总部,所以直接开除。对于被开除的理由,蔡伟多次找相关负责人理论,最后被告知其被解雇的原因是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我在江西办事处的工作任务为每个月2万元,每个月我都顺利地完成了任务,但公司却称任务为每个月5万元。蔡伟告诉记者,有关任务一事,许多同事都可以作证。

从蔡伟父亲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记者并没有找到完不成任务将予以辞退的依据,也没有任何条款注明了具体的任务数额。

说法??

仁和集团:超时限不认定工伤

25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仁和集团法务部付部长,他明确表示:蔡伟的工伤认定已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公司将不予认定,最多给予9000元左右的赔偿。

付部长称,《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为一年,但蔡伟是在事情发生后的一年多才提出的,已超过申请期限,公司因此不接受其申请,当然无法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他表示,公司将在本星期内与伤者达成协议,并进行一次性赔偿。至于为何无故解除蔡伟的劳动合同,付部长未正面回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超时限也应受理

25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进行咨询。周永安处长告诉记者,蔡伟从宾馆开完会回家,应属于下班性质。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

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周永安说。

周永安透露,像蔡伟这样的个案并不是偶尔发生的,超过一年时效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二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周永安认为,在蔡伟事件中,仁和集团确有故意拖延之嫌。

而对于私下协议一事,周永安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本应承担医疗、护理等赔偿费用,而且在治疗过程中的工资也必须照算。周永安说。进展??

仁和承诺两日内答复

当日下午,仁和集团一位周姓法律顾问专程来到本报,称其对蔡伟一事并不了解,只是代表公司向本报承诺,将在近两日内给予合理答复,并尽快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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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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