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拿大
(1)税务部。税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的职责包括:
①受理反倾销申诉;
②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调查;
③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
④经专门调查后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税务部的最重要职责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
(2)国际贸易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可以就实施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提供咨询意见。
(3)海关。海关协助税务部进行调查,并负责执行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4)财政部。加拿大财政部负责完善进口控制立法,并且财政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的权利,因此,对反倾销也有一定影响。但财政部不涉入具体事务决定过程。
(5)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负责审理与反倾销有关的上诉案件。
3、墨西哥
(1)工商部。墨西哥工商部在反倾销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进行倾销与损害两方面的调查和裁决。
(2)外贸易税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工商部、财政部等有关官员组成,其职责是在工商部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决后负责确定反倾销税。
(3)税收法院。税收法院在反倾销事务中的作用体现在它可以受理进口商不服工商部驳回其行政审查的请求的上诉,并作出裁决。
(4)宪法法院。当事人对税收法院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继续上诉至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作最后裁决。
4、澳大利亚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对澳大利亚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反倾销申诉有初裁权,既可以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也可以以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申诉。但这种初裁权受到反倾销管理局和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的双重制约。海关总署负责倾销调查,有权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最终作出的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及接受价格承诺等决定时,往往受海关总署的决定影响,一般只是认可、批准海关总署的各种建议,或将各种建议结论作为自己的意见发布。此外,海关总署还负责收取已确定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出口商所提交的现金存款担保或付款保证书担保。
(2)反倾销管理局
为增加反倾销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性,澳大利亚于1988年颁布《反倾销管理局法》,并根据该法成立专门的反倾销管理局,原产业援助委员会在反倾销事务中的权利归反倾销管理局。在反倾销案件中,反倾销管理局对海关总署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其职能及权利如下:
①就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是否应对某产品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提出建议;
②就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是否应依反倾销法之规定撤销一项上述通知或中止某人承诺的价格承诺义务向部长作出建议;
③审查、撤销海关总署关于驳回起诉的决定;
④审查、撤销海关总署署长已经作出的否定性初裁和否定性初步调查结论,并用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取而代之;
⑤向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提交报告,以便提交国会。
(3)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
《1988年关税法修正案》规定,对外事务贸易部长可以对海关总署和反倾销管理局发布一般性、原则性的指令,其目的在于保证实施反倾法受政府产业政策目标的制约和指导。《1988年澳大利亚反倾销管理局法》第12条规定,反倾销管理局必须遵守部长对其发布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书面指令。部长有权任命反倾销管理局替补成员、接受有关征收倾销税的建议并作出最后决定,并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反倾销通知。
(4)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权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5、日本
在日本,负责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即大藏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通产省。这三个机构共同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实践中,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事项均由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人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却由大藏省单独行使。
6、韩国
(1)财政部。在反倾销案件中,韩国财政部负责直辖市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并侧重于倾销调查和计算倾销幅度。虽然反倾销命令是以韩国总统的名义发布的,但财政部长实际上是立案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后裁定人。
(2)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受财政部管辖,其负责人为财政部副部长,成员由各部官员组成,一般不超过3人。海关与关税评议委员会受财政部指派处理与反倾销税额评估有关的事务。
(3)贸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是贸易工业部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机构,在反倾销案件中主要负责损害调查事务,一般是在财政部认为重要时才可介入案件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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