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不良状态诱发探视权案件执行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1:41:39 400 人看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通过调研,发现存在于各方当事人的4种不良状态容易诱发探视权案件执行难。

申请人:丈夫张某被执行人:妻子刘某执行难原因:抚养方心理失衡,拒绝协助探视

丈夫张某自己经营着一家私营企业,相较于妻子刘某来说经济上比较宽裕。由此,法院在决定孩子由刘某抚养后,判定张某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

然而,在此期间,刘某却擅自将张某在婚姻中的背叛及欺骗行为添油加醋地告诉两人的孩子,以致当法官询问孩子意见时,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父亲的探视,给法院对本案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被传唤至法院后,刘某道出了自己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她说,是因为张某有了外遇才导致双方离婚的。在两人闹到法院后,张某聘请的离婚律师做了很多假证,通过诉讼技巧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了有利于张某的离婚判决。而自己作为受害者却没有达到自己心中理想的结果。所以她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和这样一个人格败坏的人交往。

另一方面,刘某告诉执行法官,张某每次和孩子接触都会花高价买很多物品,是刘某目前生活水平所达不到的。刘某害怕孩子觉得爸爸更好,最终导致孩子与张某亲近。

了解到刘某的想法后,法官对刘某释明法律,强调单亲孩子可能会存在的一些心理缺陷,接受父亲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里产生一个更为完整的父亲形象,对孩子性格和人格完善都有好处。同时,法官告知刘某如果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会给她带来诸如罚款、拘留等惩罚。

最终,刘某同意配合探望,重新建立了双方正常交往。

刘某的行为属于抚养方失衡心理引发的拒绝协助探视行为。

据法官介绍,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离婚积怨,发泄仇恨,将拒绝探视当成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存在误解,闭锁心结,担心对方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借机要挟,讨价还价,将履行甚至增加抚养费作为探视先决条件;保护过度,害怕失去,担心孩子在客观上被对方带走不归还,在主观上与对方亲密、与己方疏远。

申请人:丈夫钱某被执行人:妻子韩某执行难原因:探视方先前不当行为导致积怨难以调和

在听说前夫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后,韩某感到有些意外。因为钱某从离婚后就没有和韩某以及孩子联系,一年多没有给付抚养费,并且也没有进行过探视。

双方来到法院后,孩子也来了。刚开始气氛还挺不错。可是聊着聊着,双方就数落起对方的不是了。当时的执行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了保证孩子不受影响,工作人员马上把孩子带到了其他房间等候。

争吵中,韩某称钱某自从离婚后,从来没有管过孩子,连每个月仅300元的生活费都不主动给。为此,韩某以钱某未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配合执行钱某的探视权。

对此,钱某解释说,前段时间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并且不是很顺利,所以没有空来照顾、看望孩子,现在经济条件各方面都好了,同意按照每个月500元的标准重新补偿孩子抚养费,并且以后每个月都按照这个新标准按时将款项打到以孩子为户名的账户里。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后,钱某每个星期六去韩某处将孩子接走,在附近玩一会儿再送回去。

离婚前,探视方家庭暴力、冷暴力、出轨等伤害行为;离婚时,探视方寸土必争,寸金必夺行为;离婚后,探视方哄抢孩子、延期甚至怠于给付抚养费行为,均将埋下探视权难以实现的隐患。

对于此案,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如是说。

申请人:丈夫秦某被执行人:妻子林某执行难原因:隔代探视、隔代抚养、隔代影响等因素导致积怨加深

双方当事人都是独生子女,都是80后。法官只传唤了双方当事人,结果双方父母、朋友一共十多个人均来到了法院,参与这起离婚后探视权问题的解决。

丈夫秦某的父母表示,自己来法院的目的是想顺便看看孙子,妻子林某的父母则是怕自己女儿吃亏而前来助阵。而那些朋友都是当事人觉得口才比较好的朋友,特地请来帮忙的。

当众人的焦点第三代宝贝孙子一进来,秦某父母就一把将孩子搂在怀里。林某的父母看了气得不行,马上把外孙夺了回去,还说别碰我们的孩子。

当事人父母这么一折腾,弄得这起执行案子一开始气氛就很尴尬。在谈话的过程中,双方的后援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你一言,我一语,甚至各方内部也发生了争执,现场极其混乱。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得重新选择地点,将非本案当事人排除在外,为双方当事人营造平和气氛。

通过谈话,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其实矛盾并不深,离婚的时候也是因为双方父母在其中作梗。最终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顺利地完成了探视。

执行此案的法官指出,出现此类探视难情况的,抚养方、探视方一般均为独生子女,双方父母积怨已久。而抚养方往往将孩子送至己方父母处抚养;探视方父母也往往借机要求一并探视孩子,导致两个人的矛盾激化为6个人的矛盾,致使积怨升华。

申请人:丈夫李某被执行人:妻子汤某执行难原因:被探视儿童学业压力繁重导致探视时间出现分歧

李某和妻子汤某离婚后,关于儿子小李的探视问题一直都处理得很好。根据调解书规定,李某每周六上午9点将孩子接走,周日上午9点将孩子送回抚养方汤某处。但是,这个平衡在儿子上了初三之后,被打破了。

汤某提出,儿子将面临中考,周六得全天补课,所以拒绝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探视。无奈之下,思子心切的李某来到了法院,申请执行自己的探视权。

经过一番了解,本着保障孩子学业的原则,西城法院的执行法官做通双方工作,重新达成协议:由李某每周六上午9点接孩子去补课地点,陪伴孩子补课,周六晚上辅导孩子功课,周日上午9点将孩子送回,最终取得了各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执行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现在很多被探视儿童为学龄儿童,有繁重的学业压力,甚至周末都有培训、补课安排。而执行依据所规定的探视时间、方式、地点,在离婚若干年后,时过境迁,不合时宜。严格按照执行依据探视,将严重地影响孩子生活、学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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