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因建房手续不全,而无法按正常方式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城市规划法》或在其前的规划条例实施前所建造的;另一种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造的,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多为后一种。
九十年代初建造的这类房屋,大部分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法办理权属登记的主要原因有:
1.没有开发资质的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
3.没有办理规划和用地许可证,或欠交政府规费。
这些房屋基本上是居民住宅,目前大部分已以各种形式卖给了居民。于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类房屋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原因,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充分了解,因而反映“办证难”的房主为数不少,登记机关也因此受到较大的压力。
由于这些房屋基本上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所建,有一些建房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这类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毕竟是极少数。最近一、二年来,一些城市(如厦门、福州、南京等市)本着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遗留问题的观念,由政府制订政策,对这类房屋进行清理。允许补办规划、用地等手续,减免部分或全部规费,使这些房屋也能进行权属登记,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还有一些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年代已很久远,其中有一些是私人建造的。对于这类房屋,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1988年2月12日以(88)城房字第95号文发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很多城市都以这一原则意见为基础,拟定了处理办法,大部分已经予以解决。尚未解决的也可以按这一方法处理。
建设部在2002年11月13日印发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中,已将“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列为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一项考核标准。因此,积极地处理这类遗留问题,既能解决一部分居民的切身利益问题,也可以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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