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淫秽物品判缓刑后有犯罪记录吗
1.对于已被认定并依法判决罪行的犯罪者而言,其将不可避免地形成犯罪记录,亦即所谓的“案底”。
一旦个人陷入犯罪行为的历史遗留之中,这将会对其直系亲属未来涉及政治审查的相关事项产生不小的负面效应。
2.“案底”,通俗来讲,是指某些人过去所涉及的非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也有人称之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种犯罪记录通常以公安局保存的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形式呈现出来。
3.公民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查探自身的刑事处罚纪录,同样的,在司法局也能查阅到被判定为缓刑的信息。
无论是经过实际处罚还是无果而终的案件,只要最终被证实为违法犯罪事实,那么这个人就会留下案底,因此,无论他们是否受到实际的制裁,都无法免除这份留下的“案底”。
查询个人在公安局是否存在案底的事宜,应该由本人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亲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扔掉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吗
您提出的这个观点并不准确。
关于本罪责的核心要素,客观层面中表现出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点:首先是向外界大规模散播有关淫秽的书刊、电影、视频、音频、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制品;其次是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最后是通过传阅、借阅、运输、携带、展出、发布、邮递等多样化的方式来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我们所提及的“传播”概念和在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中所指代的并非同一种状态。
例如,为了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出租、有偿放映等活动并未被纳入本罪的“传播”范围之内。
在此情况中,“传播”仅涵盖了诸如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以及邮寄等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的行为。
首先是针对播放行为的理解。
通常来说,此项指代对音像类型的淫秽制品进行散播。
考虑到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是一项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显然此处所说的“播放”仅仅局限于未经组织机构参与的个人自主行为。
接下来谈到的是出借行为。
它指的是将淫秽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受让者在一定时间内自由使用这些作品。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类行为只有在不涉及盈利或获取报酬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被认可为合理合法,行为人本身亦不应抱有任何以此为前提的期待。
紧接着是运输行为。
这一过程主要借助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
对于携带行为,可以解释为行为人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
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只是出于自身需求的话,那么就无法认定其涉嫌犯罪。
紧接着是展览行为。
这是一种静态的展示方式,行为人会将淫秽物品相对稳定地放置于某个特定的空间区域内,吸引或诱惑各种类型的观众前来观赏。
最后再来谈谈发表行为。
这是指将某物揭示给公众,让离散的诸多人群知晓。
本罪的成立意味着必须公开给大量的不确定性群体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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