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子女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如果老人没有房屋的,对子女的房屋享有法定的居住权,所以老人可以主张居住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居住权的定义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一、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居民个人在承租住宅、购买住宅,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应当注意查询房屋是否已登记了居住权。如果房屋已被设立了居住权,承租人要注意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同意在特定时段对外出租,而购房者则需要考虑到居住权存续期间内自己无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问题,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需要,大家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他人恶意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一)根据是否约定权利期限有两种消灭情形:一是有约定权利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二是没有约定权利期限的,法律推定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二)因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随着合同的解除或撤销而消灭。
(三)房屋消灭,居住权消灭。
(四)与设立不同,居住权的消灭虽然也要办理登记,但消灭时间以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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