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供热业务外包,锅炉工意外死亡引发劳动争议
刘女士和丈夫曹某均是外来务工人员,曹某生前经人介绍到承德市某机械公司从事烧锅炉工作。2014年11月28日,曹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某机械公司以公司冬季供热业务外包给某商贸公司为由,不承认与曹某存在劳动关系。刘女士为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认定某机械公司与丈夫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查明,在2014年度以前,某机械公司均将冬季取暖业务外包给承德某商贸公司。2014至2015年度,公司与承德某商贸公司洽谈承包冬季取暖业务,承德某商贸公司2014年11月7日,向某机械公司出具了报价单,报价与上年度一致,承包费用为19万元。11月11日某机械公司作出决定,将冬季供热业务继续发包给承德某商贸公司,费用为18万元,某机械公司将书面供热承包协议交给承德某商贸公司,但该商贸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2014年11月13日,刘女士的丈夫曹某来到某机械公司处,开始烧锅炉工作,至曹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承德某商贸公司仍然未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盖章。
最终,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某机械公司与申请人刘女士的丈夫曹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外包业务要在协议生效的前提下实施
律师介绍,这是一起确定用工主体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某机械公司作出决定,将冬季供暖业务发包给承德某商贸公司,在未签订2014至2015年度冬季供热协议的情况下,以强调2014年度以前均将冬季取暖业务发包给承德某商贸公司,来说明申请人曹某与承德某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某机械公司在明知冬季供热协议对方单位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就开始冬季供热工作,在操作程序上存在瑕疵。据此,应确认被申请人某机械公司与曹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某项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一定要形成书面的协议,在协议生效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本案中,某机械公司操作程序有瑕疵,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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