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业是人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对土地环境最具破坏力的活动。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有效地利用和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提高有限的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日益关注的问题。作为一种土地资源管理的手段,复垦被广泛认为是修复被采矿破坏土地,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理想选择。本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矿地复垦立法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矿地复垦工作提出立法改进建议。
关键词:采矿,土地复垦,立法
引言
传统上,采矿业一直被尊为农业之后最重要、历史最悠久的人类活动,它为世界文明做出巨大而非凡的贡献。与此同时,采矿活动也对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1]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与世界人口的迅速增长,消除矿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过去几十年来,人们广泛地认识到复垦是整治受损地,恢复其原貌的理想补救方式,而且也是矿山开采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社会对这一共识积极响应,自1985以来,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出台新的矿产法,或大幅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国的矿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且复垦率和标准均偏低。[2]此外,由于中国地域广阔,矿山各不相同,所需复垦的面积大、分布广。持续增长的人口,日益严重的荒漠化以及水土流蚀,都加剧了业已严峻的耕地短缺问题。矿地复垦,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正在受到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中国的复垦工作有其自身的特征,但是,国际复垦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世界矿地复垦的立法考察
(一)世界矿地复垦的立法综述
矿业项目资本密集、存续期长、风险不易预测,而且,往往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后果。为有效降低采矿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政策与立法。相较而言,发达国家的复垦政策与立法较为详尽、明确、可操作性强;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与立法则相对分散、笼统、可操作性差。美国1977年出台的《露天开采治理与复垦法案》(以下简称《复垦法案》)详尽规定了包括原有矿和新开矿作业的标准和程序及复垦技术与目标。例如,规定将使用土地恢复到原用途要求的环境:稳定矿渣堆、恢复表层土壤、尽可能降低矿山排水危险、因地制宜种草植树,等等。《综合环境效应、赔偿与责任法案》,即众所周知的“超级基金”,规定了逆向责任追究制度与连带责任制度,责成以往矿主中最富有者整理并修复弃用地,然后由自行向其他责任方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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