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5:00 140 人看过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资金,公司设立后,有实物、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债权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公司不符合上述出资标准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二、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三、因虚假出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它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并且随着股权转让的发生而变化。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准备,召开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不应将由于某种过失而虚假出资视为犯罪。比如,对非货币性投资的评价存在一些误区,导致虚假投资等。这是因为除了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价值不能自我表达,而且经常在变化。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非常不确定。由于各种原因,评价误差难以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客体是违反国有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正常经营,国家通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转让或者提取股本进行了专门规定,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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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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