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
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反家暴法实施多地签发人身保护令
自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后,十余天内,北京、湖南、福建、天津、江苏、上海、浙江等地相继签发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后发现,在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首日,在北京、湖南、福建、江苏等地就有民众前方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经法院审查后,各地陆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众多提出保护令申请的被家暴者中,最为公众熟知的一位便是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根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孔素英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提到,孔素英和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结婚29年,婚姻期间遭到对方屡屡打骂,甚至对方还曾组织上百人跨省殴打其家人,导致孔素英长期处于恐惧之中。
听说反家暴法可以更好地保护我,我才来申请这个家庭保护令。有了家庭保护令,像这种因斗殴入狱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孔素英说。
界面新闻记者通过查询已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发现,在这些案件中,遭受家暴时间最长的近40年,最短的也有数月,且暴力并非只发生于双方婚姻共同生活期间,还经常发生在双方分居、离异后。施害者不仅对对方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暴力,往往还通过跟踪、各种通讯方式骚扰被家暴者及其亲属。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关注越来越多。在家庭暴力存在的多种情况中,女性在婚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问题最为人关注,数据显示,其中90%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近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2012年网易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高达64.8%。
然而在中国,遭受家暴的女性中报案的仅有7%,这些报案的妇女大都是再也无法忍受、被暴力到严重程度、到了最后关头才下决心报案。但在受害人报案后,这些问题往往会被当做家务事来进行协调解决。
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意味着,从此家庭暴力将会有国法来进行干预。
这部《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的一大特点便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自2008年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试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取得了不错效果。它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同时,按照该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同时,该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也做出了完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受理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紧急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作为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是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月1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份由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周某自去年12月遭到丈夫殴打后,两次向妇联反映和报警后,仍然遭到丈夫殴打。今年2月,在妇联回访时,周某怕遭到报复,希望妇联能够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在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代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过联系公安、律师,收集整理了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于3月1日上午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当即受理后,于当日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如何确保申请人获得保护令后不被侵害?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反家暴专家李莹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称,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分局、派出所)、街道等机构。同时,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民事裁定书情形的,可以及时报警。
同时,反家暴法也明确:一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前浙江温州便有一男子因罔顾人身保护令的禁止性内容,被处以500元罚款。
此外,四川的一个案例也表明,保护令遭到拒收,仍然生效。
3月2日,四川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签发了一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第二日上午送给被申请人时,对方关机、拒绝开门。于是,工作人员只好把裁定文书张贴在了铁门上。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兴胜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明确表示,虽然被申请人本人拒绝接受裁定文书,但并没有在5日之内进行复议,表示本人已履行,所以并不影响保护令的生效。
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施暴者并非只有男性,也有女性。早在2010年,广东省法院曾启动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第二年11月,作为试点之一的白云区法院就曾依申请对一男性当事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
在我国,妇女、儿童和老人都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对象。尽管当前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其申请者多为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暴的女性,但其他两者在家庭中所遭遇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应得到社会重视。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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