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发起诉讼的行政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8:41:31 323 人看过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即如何进行“民告官”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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