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0:32:12 495 人看过

一、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刑事诉讼中止如何操作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转),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止审理的对象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程序。

3、诉讼中止必须基于法定情形。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谁有资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找不到相关依据。

4、造成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如何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指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但是如何恢复审理、由谁申请恢复审理、再由谁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以及由谁对应该恢复审理而不恢复审理的情形进行监督,如何监督,都找不到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中止侦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基本类似,但中止审查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完善一些。

三、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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