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哪几方面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造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要点
疑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具有以下一些情节:第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较大;第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较多;第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进行辩护,既要重视一般刑事犯罪的从轻、减轻、无罪的情节,也要重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固有特点,但是重点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固有特点进行辩护,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核实并降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
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证据复杂,侦查时间长,案件专业性强,涉案人员众多,很多案件是金融领域犯罪,如私募基金、P2P、信托等,侦查人员的金融、财务专业知识未必跟得上案件需要,在认定犯罪事实的时候往往会从最不利于嫌疑人的角度收集证据,因此存在着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问题,这是辩护律师在代理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普遍遇到的问题。
律师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时,首先要认真梳理证据,核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剔除公安机关由于工作能力、工作疏忽而增加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从而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刑期,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的有效手段。
第二、核实并减少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对象人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是定罪量刑的第二个根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因同上,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证据复杂,侦查时间长,案件专业性强,涉案人员众多,有的案件受害人高达数十万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侦查机关在统计受害人时容易出现重复统计或多报人员的情形,存在着增加公众存款对象人数的问题。辩护律师在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首先要核实证据,核实受害人人数,把重复统计的或多报的受害人人数剔除出去,降低嫌疑人刑期。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有效辩护手段。
第三、统计已经偿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或者人数,或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结果也对定罪量刑产生的重要的影响。如果非法吸收的存款都能得到偿还,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前文已经论述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爆发大多是因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而被受害人举报,或者嫌疑人自首,如果能按时偿还,受害人不愿意举报,公安机关也不愿意追究。
所以,如果嫌疑人非法吸收的存款大多数得到了偿还,或者部分得到了偿还,那么统计偿还的金额和人数并呈现给法官,必将影响嫌疑人的量刑。如果得到这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减刑的幅度将会更加明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四、积极建议嫌疑人退赔、退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主犯一般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或者销售人员,收入较高,非法获益较大。积极退赔、退赃,既是认罪、悔罪的表现,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积极建议嫌疑人退赔、退赃是减少刑期的有效辩护手段。以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有的辩护要点,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特有的一些难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容易忽略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这需要律师在这些辩护方向上格外重视。
另外,重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特有的辩护要点,并不等于放弃或者忽视一般的辩护要点,如坦白、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相反,所有的能够证明嫌疑人罪轻、无罪的情节都应该重视,这样才能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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