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3:18:52 161 人看过

一、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犯罪预备的具体表现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预先准备用于犯罪行为的各种器具及设备;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杀伤力的器械用品,以自卫或威吓被害人;

(2)用于拆散、毁坏盗窃目标或排除阻止作案的障碍装置器械和设备;

(3)专门用于接送或协助逃脱犯罪现场以及实施犯罪行动的交通工具。

其次,其它为实施犯罪而铺垫前提的行为,如:

(1)提前为实施犯罪行为调查了解犯罪地点、最佳行动时机以及受害者行踪动向;

(2)筹划并打造实施犯罪的策略和方法;

(3)清除实施犯罪的所有阻挠因素。

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预备的时候,需要谨记以下三项分别:

第一,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的一种暂时停滞状态,而犯罪预备的整个阶段则是行为发展的动态过程;

第二,犯罪预备必须与犯意表达做严格区别。

犯意表达简单而言便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动之前,将自家的犯罪动机透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予以明确声明;

最后,犯罪预备行动与实际实行犯罪之间也应进行明确区隔。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法律领域中,犯罪预备亦被称为预备犯。它特指为进行犯罪而准备所需工具及营造特定环境的行为。这个过程恰好处于犯罪决然之意愿以及实际着手实行犯罪中间的某个环节。在这个阶段,行为者的主观意图体现出明确的犯罪倾向,即深知他们所筹备的行动终将对某一客体造成损害,同时期待通过此举来确保犯罪顺利得逞;而从客观角度来看,它们表现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工具准备和环境创设,这种准备既有行为的形式,也包括不作为的部分。犯罪预备具备如下四大特点:

第一,在主观方面,它们的目的均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第二,在客观上,它们实际上实施了相关的犯罪预备行动;

第三,事实上,这些预备行为无法行进到开始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地步:预备行为因为某种原因并未能够达成预期效果,导致它们未能行进到直接触犯犯罪客体的阶段;或者是尽管预备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触犯犯罪客体。

第四,预备行为未能付诸实践是因为受到行为者意愿之外的原因所影响。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决定追究行为者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也具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元素。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特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追究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法理性依据。尽管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具体侵犯到犯罪客体,但是它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着即将实现的现实风险,因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鉴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于犯罪工具(譬如武器、破坏设备、交通工具等)的准备上,进行对犯罪环境的深入调查和了解,秘密策划犯罪行动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妨碍因素得以排除。这是犯罪行为演进过程中的一个活跃与充满变化的阶段,区别于犯罪意图的公然表述及实际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预备实际上是一种暂时性的停顿状态,其目的在于为接下来的犯罪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而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在辨析犯罪预备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时,其根本区别在于犯罪预备并不必然涉及到实际的犯罪行为和公开的犯罪意图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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