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针对暴力拆迁案件发布工作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31:52 298 人看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京高法发[2009]105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京高法发[2009]105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了首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办理暴力拆迁案件工作,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经市公检法司机关多次研究,就依法办理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案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暴力拆迁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

暴力拆迁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此类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拆迁的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在保障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正常进行的同时,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法律政策原则

要正确把握案件性质。一方面要对政府依法规划审批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屋拆迁活动予以支持和保障,维护正常合法的房屋拆迁秩序;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个别拆迁单位利用合法资质的外衣从事非法拆迁活动的本质,坚决严厉打击其中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区分责任,明确打击重点。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要查清纠集、指使、雇佣者的责任,依法打击处理。

三、暴力拆迁案件性质的法律界定问题

对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案件,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具体情节等多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拆迁单位人员通过自身或雇佣非本单位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按违法行为触犯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此类违法犯罪人员。

(一)采用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二)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三)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四)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五)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四、办理暴力拆迁案件工作机制问题

暴力拆迁案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首都的社会治安与稳定。全市公检法司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此类案件依法稳妥处理机制,从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打击效果出发,既依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暴力拆迁案件的整体合力。市级公检法司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督办,将办案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侦查预审、行政处罚、批捕起诉、开庭审理、刑事处罚和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等各项工作中,依法用足、用活、用好现行所有刑事、行政法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为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意见

京人社仲发〔2009〕1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首都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全市劳动关系总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也出现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大量上升,案件增长幅度超常持续,对首都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威胁。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大、增幅快,特别是集体争议关联度高、突发性强,工作难度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风险和安全隐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态势仍会持续一个时期,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日趋突出,对各级政府妥善协调劳动关系提出了挑战;二是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处置和调解难度加大,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挑战;三是劳动争议增加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出了严峻挑战。

为从源头控制案件的增长,发展和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根本上化解和消除劳动争议隐患,我们必须寻求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的新突破。调解是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佳途径,能够真正实现定纷止争,《调解仲裁法》已将调解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调解工作是各级政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因此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促使劳动争议案结事了,对于从源头控制和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

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加强领导、构建和谐”为指导思想;以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体系建设,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作为调解工作的工作重点;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人力社保、工会、企联三方机制作用,开展多元化调解,努力实现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鼓励和帮助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推动企业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畅通意愿表达渠道;指导大型集团公司成立调解中心,自行化解本单位、本系统的劳动争议,发挥企业集团公司解决争议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二)积极推进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依托行业协会、行业工会,重点指导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

(三)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分布广泛、专业素质高作用,积极调解属地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这项独特制度,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有效化解矛盾。

(四)加快推进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在市、区、街乡建立调解组织,在产业园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用人单位集中区域,加快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指导和推动街乡建立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工作,发挥政府主导地位,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广覆盖的调解组织机构。

三、各部门具体工作分工及主要职责

全面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调解工作。三方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一)人力社保系统:负责组织推动建立健全全市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整合各部门资源,推动建立广覆盖、开放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负责推动建立企业集团、行业性、区域性等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会同工会系统加快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依托行业协会、工会,重点指导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在业务上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工会系统:负责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制度,履行工作职责;负责牵头推动建立市、区、街乡三级区域性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负责指导职工依法维权,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三)企联系统:负责指导企业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用工管理,充分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合法维护企业的权益;负责指导企业、配合工会系统参与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负责指导企业、配合人力保障系统参与推动建立企业集团、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建设。

三方共同承担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利用三方机制作用,协调、沟通、相互合作,有所侧重,共同构建调解组织体系,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三方共同承担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充分利用三方机制作用,建立对重大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处置机制和日常处理争议的协调联动机制,实行对重大突发应急事项联手赶赴现场的机制,携手处理;对重大事项、重要的法规进行三方会商、共同研究应对。

四、计划安排与检查

以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部署为指导,下半年全面启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1、推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形成包括企业调解、基层和区域调解、社会调解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2、突出重点,着力发挥在大中型企业、行业集团企业、行业、区域性组织成立调解中心,推动建立市、区、街乡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企业、基层、街乡多层次、开放式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3、具体工作目标:

(1)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着力在百人以上企业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基本全覆盖;

(2)进一步推动建立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等调解组织建设,2009年试点成立不少于20个大型企业、行业的调解组织,2010年实现大型企业集团、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基本到位;

(3)进一步推动建立市、区、街乡的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2009年力争成立不少于8个区域性调解组织,2010年实现区域性调解组织的基本全覆盖。

4、为切实做好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三方将在今年年底组织工作检查,进一步总结经验,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五、总体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谐首都为目标,以建立调解体系、调解机制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切实加强领导,通过一系列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来推动工作。要从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作为当前突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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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团伙具体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它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 更多>

    #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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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已经发布了拆迁公告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政府于4月1号公布的到年底11月份才来征地公告是有效的,国家的征地公告的有效期没有明确强硬的规定,大概为1年左右。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 政府拆迁不需要发布公告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7
      1、政府在征收拆迁时应当发布公告,并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所以政府没有发布拆迁公告进行拆迁其程序违法,你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2、房屋征收拆迁应当区分农村房屋征收和城镇房屋征收;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
    • 北京市企业搬迁安置分流工作指导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4
      为了顺利推进企业搬迁工作,完成工业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确保首都稳定大局,现就做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认识随着北京市“十五”计划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之后,绿色环保对北京工业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已成为企业布局调整和实现绿色环保的重要举措。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到五环路以外,是贯
    • 政府拆迁工作都没有文件的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3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
    • 针对政府拆迁协议无法履行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4-11-10
      若与政府签署的拆迁协议未能按约定履行,您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1. 确定未履约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个别条款未得到执行或是整个协议未落实,以及未履行协议对您产生的具体影响。 2. 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作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因未履行协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3.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