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认定无效:
1、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条件;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立即停止履行,如果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分类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属客观表意不能的合同无效、外部表意不能的合同无效。进一步细分,法律的规定则是根据违法内容进行的分类,可梳理归纳为以下,并可以根据内容的不断变化,逐一罗列。
(一)违法发包无效;
(二)违法转包无效;
(三)违法分包无效;
(四)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效;
(五)挂靠或借用资质的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六)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
(七)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
(八)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无效;
(九)其他内容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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