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证有问题找谁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直接联系所在乡镇机关或县级政务部门。
至于涉及的确权责任主体,依据现有规定,应当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级别或者相同等级别的公共机构,换言之,仅有这类权限的政府才能行使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职责。
任何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问题,均应先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移交至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裁决。
若当事人针对某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策仍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以下几点所示:
第一,存在异议的土地。
准确来说,土地确权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权益所属问题。
由于某些土地可能正处于争议阶段,通常需待争议得到顺利解决后方能进行确权操作。
第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的荒地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无法明确归属到个人名下。
每个村集体可能都拥有一定量的荒地以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在平时经村民自行开垦时也普遍不会引发其他争议。
然而,在本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涉事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土地承包协议,那么此类土地将只能被确认为村集体所有,而非指定农户私人享有所有权。
最后,对于已经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且获得林权证明和草地证书的耕地,在这次确权工作中将不再列入考虑范畴。
当涉及承包经营的林区和草地时,倘若农户已成功领取和持有相应的林权证明和草地证书,便无需在农村土地确权项目中再另行确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确权证丢了去什么地方补办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农业委员会申请补办。属于原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丢失的,则不需要补办,可以直接申请重新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确权证有问题找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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