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房产、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征拆机构)承办。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按期搬迁;各有关单位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圈内),应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工作。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拨付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专户,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第六条实施拆迁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征地批文、资金到位凭证、安置方式等;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随征地公告一并发布。?
征地公告发布后,公安、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区域内房屋抵押、工商税务登记、户籍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籍迁入的除外)、建房规划和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等审批、发证手续。?
第七条征拆机构应会同拆迁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召开拆迁动员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拆机构办理拆迁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建筑面积经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后,由被拆迁人签字予以确认;房屋内外其他需补偿的设施按实登记并确认。?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可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等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
第八条房屋面积、等级、补偿数额应当在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公示。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战略,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留学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审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三)办理留学人员进园企业的有关手续;
(四)对进园企业进行创业辅导;
(五)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六)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七)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第五条鼓励留学人员进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兴办各类中介机构,创办科研开发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注册登记、项目申报、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信息咨询等系列服务,并提供办公、生产、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产品展示等场所。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留学人员企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出口创汇能力;
(三)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九条申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材料;
(三)企业拟实施的项目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留学生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创业园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市技术创新资金、孵化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六)创业园毕业企业,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凡属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开办第一年,由创业园
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博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硕士领办的,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租。第二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租;
(八)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在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其贴息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可申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创业奖”,单人奖励标准最高为60万元人民币,并可参加国家、省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项目申报工作;
(十)留学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由人事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由创业园邀请来芜考察的留学人员,其国内交通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对进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给予下列优待:
(一)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优先安排;
(二)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和户口迁移手续,并免收任何费用;随归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按原身份给予安排工作;
(三)留学人员再次出国或者学习,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处理,并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持我国政府有效因私护照或外国护照,可随时出入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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